2014/10/11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目录实行分级管理,省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由省财政厅在其官方网站实行常态化公开。此项公开工作将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二、各市、县(区)应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收费项目管理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越权审批或设立收费项目。
三、各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不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收费项目管理政策规定的,应予以清理取消。
四、各市、县(区)应建立健全收费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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