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30
分档减缴(全部用人单位适用,2023.1.1-2027.12.31)
安置残疾人比例≥1%、但未达本省法定安置比例(多为 1.5%):按应缴金额 50% 缴纳;
安置残疾人比例<1%:按应缴金额 90% 缴纳;
安置残疾人比例≥本省法定比例:全额免征残保金。
小微企业免征(仅限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
在职职工人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直接免征残保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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