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30
工程造价核心争议问题:全费用清单投标、固定单价合同,投标清单计取9%增值税(一般计税),实际为小规模/小微纳税人,只能开3%发票(不是国家税率变化导致)。
甲方审核意见:要求扣减6%税差、调低综合单价。
施工方意见:不能调?不能扣?按原综合单价结算。
一句话结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无小规模/小微企业税率调整特别约定时,全费用综合单价不调、价款不扣、按投标综合单价结算。
一、先分清:两个“税率”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一看到税率差就想扣钱,其实踩了最大误区:
1. 造价计取税率(9%),是招投标计价口径,全费用清单里的固定组价部分,用来算含税综合单价、合同总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 实际开票税率(3%),是税法+纳税人身份决定,小规模/小微纳税人法定只能开3%(无9%资格),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与合同组价无强制绑定。
关键:综合单价按9%税率组价 ≠ 必须开9%票,开3%合规票 ≠ 要扣6%价款。
二、高院判例:为什么不能调单价
1. 合同原则:固定单价就是“固定”,全费用固定单价包干价(不是国家税率变化导致)
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含:人、材、机、管、利、一定范围内风险、规费、税金
合同无小规模/小微“税率变化可调价”明文规定,不应单方调整综合单价。
2. 高院判例(2022闽民申4951号)裁判要点:
投标税率9%、开票税率3%,均合规。税金是价款组成部分,无约定税差归属 → 不支持扣减,民事合同价 ≠税务开票:两码事、不互推。
结论: 按原全费用综合单价结算,不核减、不调单价。(案涉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该约定的计税率只是双方确定讼争工程价款的依据,属民事法律关系。某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其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属行政法律关系。)
引用“高院判例:2022闽民申4951号”原文见下
三、3种情形判断(直接对照)
情形1:合同明确“固定单价、含税包干、不调整”
结论:不调、不扣,单价锁定,税率差异风险自行承担,按原合同单价结算 。
情形2:合同只写“固定单价”,未提小规模/小微企业税率要调整综合单价
结论:不调、不扣综合单价,小规模/小微开3%税票合法合规,不违约。
情形3:合同写明“必须开9%专票,否则调价”
结论:可调价,但不能直接扣6%,要按合同约定或省造价站文件调整,如材料价由不含税价格计入,改为含税价格计入综合单价。(这样一来综合单价都发生了变化,是不是违背了签订固定单价合同的初衷?)
四、甲方扣减的误区与反驳
误区1:“你小规模/小微企业少交税了,要把6%退给我”❌ 错
小规模/小微无进项抵扣,实际税负≠3% 和 9%简单税差,9%税率组价,材料价按税前价格计算,3%税率组价,材料价按税后价格计算。
误区2:“你开票3%,我只能抵3%,亏了6%,必须扣”❌ 错
甲方抵扣损失≠乙方违约,招标时应知投标人身份,风险在甲方,合同无约定转嫁,不得单方扣减。
五、实战建议(施工方必看)
1. 结算坚持: 按原全费用综合单价、结算。
2. 依据出示:合同固定单价、含税包干条款,小规模3%开票合规证明,高院不支持扣减判例(2022闽民申4951号)
3. 争议应对:拒绝直接扣6%
可友好协商:原全费用综合单价税前费率不变,材料组价时按税后价格计算组价。
六、总结
全费用清单+固定单价(国家税率未调整,没有小规模/小微企业税率调整约定)+小规模/小微企业3%开票。全费用综合单价不调整,价款结算,不扣减,开票按3%开票合规,风险招标阶段已锁定,不得事后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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