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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增值税法》埋下的这颗雷

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原“视同销售”改为“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仅包括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等三类情形,无偿提供服务将不再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以后无偿提供服务都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一颗税务风险系数高、最容易引爆的雷。  

举个例子:某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无偿为其他单位运输货物100吨,没有收取任何款项,双方都证明是无偿的免费的。换位思考,站在税务的角度,你这无偿提供服务的车辆购进时是不是抵扣了进项税?车辆耗用的油电、车辆日常维修、保养、车辆保险费用等,是没有抵扣进项税?税务局对无偿提供服务的判定逻辑、推演过程及政策依据:  

一、套用会计学“配比性原则”,发生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抵扣了进项税额,那对应的收入在哪?

二、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既然能无偿提供服务,肯定存在这样那样的关联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关联关系、关联方作出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无偿提供服务的商业安排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无偿提供服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进行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无偿提供服务减少的收入进行调整,增值税收入能少了吗?所以,虽然无偿提供服务不在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无偿提供服务都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要根据无偿提供服务的种类、涉及金额等情形分别判定,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完成约定收费项目后,无偿解答一些涉税咨询;运输企业为关系户顺路捎带一包样品,正常运输费可能就10元,等等,这些情况还需要调整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总之,无偿提供服务不再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是《增值税法》埋下的一颗雷,所有企业要注意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