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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以下程序?“未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独立性实施询问、书面审查、复核等核查程序”

2022/12/1


 

案例


某处罚:未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独立性实施询问、书面审查、复核等核查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想请教一下各位老师,对于这一条,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样的底稿来反映出我们有执行这个操作呢?在实务里面,我们有的时候对有审计的一些调整如果觉得有疑问的,都是当面问,当面解释的,这些也要形成书面吗而且也不是对每一个都有疑问,大部分还是认同审计的调整的。想请教一下有什么样的程序性底稿可以来反应出我们已经做了这个询问、书面审查、复核等核查程序

解析

赵强: 我们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应该遵循的是这个准则条款。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的专业报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通常包括:

(一)公开发表的相关专业报告;

(二)已经正式出具的相关专业报告;

(三)专门聘请专业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并出具的相应专业报告。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利用的专业报告类型通常包括:

(一)对资产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报告;

(二)需用特殊技术或者方法的相关测算报告;

(三)特殊资产清查,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者检测报告;

(四)相关行业或者业务的分析判断报告;

(五)审计报告;

(六)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报告;

(七)对资产权属、相关文件和合同等的法律意见;

       (八)评估过程中可能利用的其他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