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27
信息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发布日期:2021-08-25
在营改增之前,为便于管理,税务机关对很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以很多的施工企业就没有去索取发票。而在营改增之后,国家收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对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不允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不同之处:工程成本发生在先,工程结算滞后,有的甚至于一拖几年。实务中,纳税人为了迎合税务机关的管理,于开票时确认收入、于开票时确认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对过去项目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查账征收之后是否还要去索取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呢?实操中,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对查账征收以后的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之前的项目实行核定征收,造成同一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两种征收的奇葩现象。
针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明确:“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所以,核定期间未取得发票的,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后期开票相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所得税核定期间未取得发票,千万不要再去从别处找发票,不仅会弄巧成拙,反而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以至于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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