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31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买一赠一”和捆绑组合销售是常见的促销手段。然而,这类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存在显著差异,若操作不规范,极易引发税务风险。本文结合现行政策,梳理两类税种的处理逻辑与实务要点。
一、增值税:有偿组合销售,不做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买一赠一”中赠品的获得以主商品付款为前提,属于间接有偿的捆绑销售,不属于“无偿赠送”。因此,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买一赠一不按视同销售处理,赠品价值已包含在整体收款价款之内。
不过,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针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全国统一政策,各地执行口径存在差异。部分地方(如四川、贵州)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分别计算增值税计税依据;部分地方(如江西)则按商业折扣处理。企业需关注所在地的具体执行口径。
日常账务处理方面,企业应将全部收款按公允价值比例拆分至两类商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合并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会计分录为: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主商品”、“主营业务收入——赠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主商品”、“库存商品——赠品”。
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按国税函〔2008〕875号的要求,将两项收入拆分填报。日常账务分录与增值税做账逻辑一致,差异主要体现在年度申报环节。
四、风险提示
开票不规范会额外产生增值税计税差额。若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赠品将被视同销售,需按赠品公允价值另行计算缴纳增值税。建议企业在开展买赠活动前,提前确认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规范开具发票,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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