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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注意这3个风险点!

2026/7/30

风险点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注意

问: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1月收到销售货款40万元,打算第一季度开票20万元,第二季度开票20万元,这种做法可行么?

答:不可行。这种做法,是典型的拆分经营收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经查实,不仅需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将产生相应涉税违法风险。

1月已发出货物且收到40万元货款,此时纳税义务已发生,应按照货款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若超过当期的申报纳税期限再更正申报缴税,企业还需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风险点二:租金收入分摊有要求

问:某民宿当月收到租金50万元,打算将租金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平均分摊,这种做法可以么?

答:不可行。这种做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经查实,不仅需要补缴税款、缴纳滞

纳金,还将产生相应涉税违法风险。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仅自然人可以对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进行月均分摊。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风险点三:开具发票是要注意

问:某超市一季度销售额25万元,其中5万元开具了专票,可以不交税么?

答:不可以。这种做法属于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有明确涉税风险的。

超市一季度销售额25万元,虽没达到季度销售额起征点30万元,但由于其中5万元开具了专票,需就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按照专票上注明的税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