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30
1、医药企业生产、批发、零售抗癌药品,有哪些增值税支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上述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详情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抗癌药品清单。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2、医药企业经营罕见病药品,增值税相关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上述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详情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罕见病药品清单。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3、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在生产、流通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4、哪些医疗器械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5、药品生产企业向患者后续免费提供自产创新药,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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