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总结:
1.购买的车位、支付的外购价款通常是对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难以合理分配的,因此,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2.如果企业购买车位是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或者直接在购买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3.如果是通过以租代售协议取得,比如,租赁期限为20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不影响上述会计处理。如果非要按照租赁处理,会计核算可以计入“使用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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