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31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赡养老人不包含配偶父母。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赡养配偶的父母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其中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赡养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 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 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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