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8

二手车出售税费解析:个人与企业的差异与实务处理

2025/12/26

作者:华林税务所

车辆的二手领域流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二手车出售涉及的税费因卖方身份(个人或企业)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个人出售

1、增值税: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其他个人(即自然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自然人销售二手车(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符合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不征 ,这里说的“不征”其实是没有个人所得税。因为目前二手车转让往往都是折价出售,无所得,自然也就不征个人所得税;若出现溢价出售,则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征,但实务中极少出现溢价出售二手车的情形。

3、印花税:不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现行执行口径,“买卖合同”税目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因此,个人转让二手车,所书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个人转让二手车往往是没有税的,但部分地区在二手车过户交易的时候会收取交易服务费或过户费,如按排量或评估价收取,属于非税收入,一般在280–1000元之间。

二、企业出售

1.增值税:(1)针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动产税率为13%,一般情况下销售二手车按13%征收增值税,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④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中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附加税费:征收,附加税费是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额为基数计征。

3、企业所得税:征收,企业出售二手车的所得或亏损,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年度汇算清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如下: 企业出售二手车取得的收入,减去车辆账面净值(原价 - 累计折旧)及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应计入资产处置收益,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出售价格低于账面净值,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抵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印花税:征收,根据2022年7月1日执行的《印花税法》及最新政策口径,企业出售二手车签订的合同,属于动产交易,应按照“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不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因此,按“买卖合同”按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