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7
(1)购进货物/服务“改变用途” 公司买的原材料、设备,原本是用于生产/经营,后来转去直接/间接用于员工福利,这部分进项税必须转出。
(2)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这类损失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必须转出。
(3)服务中止/货物退货 公司已经抵扣了进项税,但后来发生服务中止(比如取消软件开发合同)、货物退货(比如采购的原材料不合格退回),需要按规定将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
(4)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公司同时经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比如农业公司既卖应税的加工食品,又卖免税的初级农产品),购进货物/服务用于免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必须转出(按“免税项目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分摊计算转出金额)
(5)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公司对某些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比如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选择5%简易计税),用于这些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服务,进项税也必须转出,不能和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混在一起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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