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31
1、企业给业务员报销通讯费,取得的是员工个人名义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如果是每个月都有可以并入工资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2、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答:不经常发生业务的自然人做一些经营,取得发票非常困难时,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把此项业务完成,最大好处是还能享受小规模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个人注册的公众号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由取得的一方自行纳税申报。如果所得一方属于征管法核定征收条件、或者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可以进行核定征收。
4、公司在每个月1号至25号没开具发票,26号至30号一下开完,会有税务风险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每个月50万元额度快开完了,系统就会出现黄色预警,体现出税收的引导遵从原则。结账、报税越早越好,早报税可以早用上下个月的额度。财务做到既不触碰税务预警,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5、营改增后,劳务不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了吗?
答:是征税范围的表述发生了变化,将“劳务”并入“服务”,为了税种之间的协调。比如提供咨询服务,在个税中叫劳务报酬,在增值税中叫服务。
6、企业应收账款有坏账时应该怎样合规处理?
答:企业要注意区分年限。一种是一年以内5万元以下的,要做专项申报;一种是5万元以上超过三年的,要注意证据链的完整。税务局要求是在这三年之内有追征记录。如果追缴不回来,对方失联、走逃、破产、清算、法院执行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需要有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链的证据链相印证,就可以享受在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规则。
7、企业为职工办理入职手续购买的照片印制服务、企业文化活动演出影业公司为演员化妆支付的美容美发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只要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可以抵扣。
8、一般纳税人企业开生产经营总结会,接受餐饮服务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福利费?
答:不考虑特殊情况,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但是属于增值税里的个人消费。如果业务招待费中不属于个人消费的事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9、企业经营活动中员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吗?因员工出差坐飞机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员工出差坐飞机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支出,是一种个人消费活动,个人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10、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11、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税?
答: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时、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2、母子公司共用食堂的水电费可否使用分割单(自制的原始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答:不可以。不满足2018年28号公告所规定的分割单使用的范围处理方法(收据+分割单+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分割单的前提一定是双方共担、接受、共同接受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业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保存发票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保存发票的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3、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办公室办公,约定分摊使用水电费用,并按月支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属于保存发票的企业,共用水电可以采用分摊模式税前扣除还可以采用什么模式进行税前扣除?
答:也可以采用转售模式:即按照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乙公司按照电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4、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包含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总机构汇总赋予总机构税收监管责任。
15、个人把钱无偿借给企业,怎样避免税收带来的风险?
答:目前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含其他个人,个人没有取得利息收入。能说明理由,保证公允就可以不被税务机关调整。企业所得税没有开发票,没有风险。
比如是企业的股东,企业还有大量的未分配利润这时就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有税收风险。
16、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开具发票,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公司没有经营范围也需要开票吗?如需开按照什么项目开票?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7、我们集团公司没有太大的资产,于是由我们集团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再由集团公司集中分配使用,请问我们集团收到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能否按“集团统借统还”免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集团成员企业在银行贷款,最后归集到集团使用,各成员企业向集团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率,不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定义,不能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各成员企业贷款归集给集团使用,如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应按“贷款服务”如实开具发票。
18、我单位这个月有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增值税上我们已作补税处理?那企业所得税上这个异常凭证还可以作为扣除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9、租用外单位房屋,合同约定另付的水电费、采暖费凭何种票据入账?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照2018年28号公告,收据+分割单+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如果属于代收转付业务,通过往来对冲一下就可以了,在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属于水电费转售,需要先有购进水电取得物业公司名头的水电费发票,才可以有税务上的转售。
20、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答:两者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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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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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
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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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信用减值损失 |
借: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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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坏账准备 |
贷:应收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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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坏账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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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收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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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2011年第25号公告 A105090
逾期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关于金额的具体说明,如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提供具体的计算过程,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1、公司收购个人股权,最容易被罚的风险点是?
答:法律有要求,收购方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对方不愿意代扣代缴,要将对方不愿履行代扣代缴的报告交到税务局。对于收购公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2、小额零星的标准是什么?小额零星收款凭证有没有频率和次数的限制?
答:小额零星的标准是(1)收款方是自然人(2)收款方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3)收款的额度按日按次不超过500元。小额零星收款凭证没有频率和次数的限制,可以正常入账作为扣除成本费用有效凭据。
23、公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服务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税前扣除。如果旅游费用直接计入福利费,需要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如内设福利部门费用、职工生活补贴等),否则不得扣除 。如以营销奖励名义组织旅游,费用需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公司为员工承担的旅游费用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旅游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如业绩奖励),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如果属于福利性质(如非货币性福利),则无需缴纳个税 。
24、公司为建安企业,异地施工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因此,公司应该按异地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5、保险公司总公司从事软件产品开发,生产并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现在业务转移到新设分公司,总公司只剩下出租业务。请问能以分公司名义退税吗?
答:不可以。因为登记的是总公司,总分公司增值税是独立的,分公司申请即征即退不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规定。
26、如何用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答: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遵循“双限额”原则。即,业务招待费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最高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需比较这两个计算结果,取其中较小值作为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等。
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如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也可纳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比如某企业在某一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计算60%扣除额:10万元 × 60% = 6万元计算销售(营业)收入的5‰:2000万元 × 5‰ = 10万元,确定扣除限额:由于6万元小于10万元,因此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万元。剩余的4万元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27、工会经费发放的补贴纳入福利费可以免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特殊津贴(如国务院规定免征的津贴) ;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特定项目
若补贴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则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8、法院裁定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
29、我公司是一家经营母婴用品的一般纳税人,由于疫情期间部分奶粉过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公司自行拆开销毁,也拍了视频。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不正确。由于疫情原因不能正常销售的过期奶粉要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检测,工商部门统一销毁出具证明。自行销毁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0、股东减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股东减资:收回金额小于等于原投资额:通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回金额大于原投资额:需按20%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回款项-原投资额及相关税费。
法人股东减资:相当于初始出资部分:视为投资收回,免税;相当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视为股息收入,免税;剩余部分:视为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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