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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不可能是税收治理的法外之地
2025/3/31
近日,网上的《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税务局再次锁定电商行业》《2020,税务稽查“悄然来袭”,电商行业已被全面“锁定”》 这两篇文章引起了广泛关注。个人认为上述文章有博眼球之嫌疑,税务部门不是专门针对谁、“报复”谁,更不会特意“锁定”某一个行业。当然,在信息化、痕迹化的新时代,你若确实有大量收入未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管、严格管理的很有可能的!
两篇文章内容基本相同,文中提出:某主管税务机关向某电商企业送达了通知书,针对某电商企业的网上销售收入与在税务部门申报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要求电商企业进行风险自查。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积极推进信息管税,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基本能够跟踪核实企业申报收入与电商平台销售收入或网络收款收入的差额,倘若发现收入差异较大,税务部门可以发出“风险自查提示”,电商企业(纳税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进行自查自纠,自查发现少申报收入的,需要自觉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有一位电商朋友表示,在与税务局接洽补税的过程中,税务局提供了销售货品明细,着实让他吓了一跳。确实,目前税务局可以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掌握一些电商平台的数据。大家还应当知道,2019年1月1日《电商法》施行后,我国对税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同样需要缴纳跨界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等。规定提及的“经营者”不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有平台内的经营者,作为后者的平台内经营者,只要是在电商渠道上实现了销售,不管有没有开票,都需要为其经营所得按申报缴税。
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依法办理注册登记,规范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偷税罪已经被刑法改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是知悉税收政策,充分享受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或电商个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是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是依法领用发票,规范发票管理。没有开发票的收入是不是就不用纳税?错!大错特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只要取得应税收入,开不开票都要依法申报缴税,正如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栏目所显示,收入分为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既然开不开票都要确认收入,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对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