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3
作者:安徽华林税务所
当前,越来越多的公司都采取免费旅游的方式奖励优秀员工。那么从财务角度分析,公司在报销旅游费用的同时,是否需要考虑将这一费用计入受奖励人员的个税缴纳范围?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的话,该以什么项目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雇员享受的免费旅游等形式奖励,性质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承担或支付了旅游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局都曾经有过解答或解读,员工的免费旅游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优秀人员的旅游奖励,企业应比照现金奖励方式,按奖金收入核算,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
安徽华林会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4014118号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