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上面的文件明确了,城建税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中都包括了增值税免抵税额,什么是免抵税额呢,计税依据中为什么要把它加上呢?
这就要说到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了。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具体的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办法和免退税办法。而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的就是免抵退办法。
免:出口环节的销项税免;
抵: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抵顶内销的应纳税额;
退:外销的进项税抵顶内销的应纳税额后,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通过“抵”和“退”,就等于把外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退给了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征、退税率不一致时,二者之差作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人民币价-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步:应纳税额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三步:退税额限额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人民币价-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是企业能收到的退税最大限额。
第四步:根据第二步的计算结果判断;
①应纳税额≥0,当期交税不退税,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②应纳税额<0,形成留抵,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③应纳税额<0,形成留抵,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
看了上面的计算公式,知道了免抵税额是怎么算出来的,但还是不明白免抵税额的含义,不理解为何要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和附加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而且“进口不征,出口不退”,但是在免抵退的计算方法下,生产型企业出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免了,同时对应的进项还抵顶了部分或全部内销的应纳税额,而这两部分本应该计算城建税和附加税,因此计税依据中要在实际应纳税额的基础上把这两部分加回来。所以,“免抵税额”中的“免”指的是出口环节原本的应纳税额,“抵”指的是抵顶的内销应纳税额。
举个例子。
某生产型出口企业,本月内销产品销售额100万元,外销产品销售额20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为便于说明问题,假设内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10万元,外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20万元),适用税率13%,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无上期留抵税额。
情形一:直接按上面的公式算一下。
第一步: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第二步:当期应纳税额=100×13%-30=-17万,形成留抵17万;
第三步:当期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
第四步:留抵税额17万<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
当期应退税额=17万,
当期免抵税额=26-17=9万。
这是按公式计算出来的免抵税额9万,有什么含义呢。
如果内外销分开核算,在外销不免税的情况下:
内销应纳税额=100×13%-10=3万;
外销应纳税额=200×13%-20=6万;
合计应纳税额=3+6=9万。
分开算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在外销不免税的情况下,该企业应纳税额为9万,这也是城建税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由于出口退税的原因,外销应纳税额6万免征了,外销对应的20万的进项税额中的3万抵顶了内销的应纳税额,两项相加就是免抵税额9万。
情形二:还是上面的例子,假如退税率是10%,我们再算一下。
第一步: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3%-10%)=6万;
第二步:当期应纳税额=100×13%-(30-6)=-11万,形成留抵11万;
第三步:当期免抵退税额=200×10%=20万;
第四步:留抵税额11万<当期免抵退税额20万,
当期应退税额=11万,
当期免抵税额=20-11=9万。
免抵税额还是9万,其实,在退税的情况下,这个数是固定的,因为外销应纳的6万和抵顶的内销应纳的3万是固定的。
情形三:再看一下应纳税额>0的情况,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假设退税率是4%,我们再按公式算一下。
第一步: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3%-4%)=18万;
第二步:当期应纳税额=100×13%-(30-18)=1万;
第三步:当期免抵退税额=200×4%=8万;
第四步:当期应纳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8-0=8万。
这种情况下,“免”的是外销应纳税额6万,“抵”的是外销对应的进项中抵顶内销应纳税额2万(20万-18万),两部分相加便是免抵税额8万,和公式计算的结果一样,这样,当期应纳税额1万加上免抵税额8万还是9万,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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