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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估工作流程分享

2023/12/26

摘 要 随着司法评估数量的增多和难度的增加,如何又快又好地完成司法评估,成 为所有评估机构需要面对的难题。本文结合作者作为估价师的体会分享了对司法评估工作流 程,希望能为评估界的同行带来一点启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民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逐渐增强,很多争执会选择诉讼方式解 决,所以法院受理案件量同比大幅增加。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从2013年1月1日至 2022年11月30日,最高法受理案件22.7 万件,审结22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31倍 和2.27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2.31亿件,审结、执结2.26 亿件,同比分别上升1.34倍和1.31倍,结 案标的额55.1万亿元。法官人均办案量从 2013年的65.1件增至2021年的238件。根据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2018—2022年,安徽省全省法院共 受理各类案件7983487件(含诉前调解成 功案件1487838件、涉诉信访案件93639 件),办结7951579件,比上个五年分别增 长126.88%、131.42%。全省法院执行案 件结案率连续5年位居全国法院前三,五 年执行到位金额3017.16亿元,2022年达 745.08亿元,同比增长23.4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 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18〕15号)第二条,“人民法院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 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 式”。由于双方当事人很难达成协议价, 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有一定的局限性,人 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更多的是 采用委托评估的方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的增加带来了司法评估业务量的增加,这 既给评估公司带来了机遇,也给评估公司 带来了挑战,因为采用委托评估的司法评 估业务一般是房地产用途很难确定、规划 条件不明确、土地资料不齐全等估价对象 的评估,再加上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不配 合。评估报告出具前很难联系到被申请人 或被执行人,然而一旦出具评估报告,他 们马上就会出来提异议。所以制作司法评 估报告一定要谨慎、严谨,保证评估程序 合法、财产范围和委托书一致、评估方法 恰当。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 切实加强人民法院队伍管理和审判管 理、提升审判质效,各级人民法院都在 进行考核,其中对“绩”的考核,一般 以办案业绩和其他工作业绩为主要评价 内容。对办案业绩的考核,主要围绕办 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 四个方面设置指标。为了提高办案效率, 评估工作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 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18〕15号)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 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 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 述期限中扣除。有些法院为了提高办案效 率,把报告完成期限提前到20日内,这就 要求评估机构必须在坚持合法、合规的原 则下,尽量压缩评估流程。为了更好地做 好司法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在司法评估中 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1)按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司法评估流程为鉴定接收—受理— 费用填报—交费确认—补充材料—现场检 查—鉴定草拟—鉴定审核—鉴定复核—审 核签发—鉴定报告上传。线上业务应及时 按照步骤完成流程。(2)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 托,对于委托不论距离远近、标的大小都 要认真对待。如果本机构与当事人或者其 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本机构不能评估的(比如已经做过估 价对象其他目的的评估),可以在接收评 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3)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完成寄发补 充材料函、联系法院看现场、寄送收费函 三件事情,三件事情要求接受委托当日内 完成。具体事项如下:查看评估委托书和资料,了解评估范 围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对于委托评估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评估或 者对评估结果有较大影响的,应当于接到 委托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材 料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补充或者 调档。补充材料函需先电联人民法院,陈 述大致情况,然后按照人民法院要求送达 补充材料函。补充材料函需明确和完整, 一次性写明所有需要补充的材料。评估所必需的材料无法补充,或者补 充后仍然难以满足评估需要,人民法院书 面通知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的,房地产 估价机构可以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但 应当在评估报告“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的“依据不足假设”中说明因缺少评估所 必需的材料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风险。并 将补充材料书面申请及人民法院的通知作 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接受委托熟悉资料后,应于接到委 托书的当日联系人民法院汇报材料完备程 度,一般情况下若材料完备程度能达到实地查勘的要求,即和法院确定实地查勘时 间。若属于特殊情况或案件复杂,需要补 充材料才能查勘现场的情况,可以给法院 说明情况,然后等到补充材料后再确定实 地查勘时间。若人民法院不能组织现场查 勘,要求评估公司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查 勘,则先通知申请人再通知被申请人,并 做好通知记录。在已经通知的情况下,如 果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方不配合,可以视为 其放弃权利,其不参加现场勘查或拒绝在 勘查笔录上签字,机构应在勘查笔录中注 明,现场勘查应为有效。接受委托熟悉材料的当天,应对估价 对象大致估算评估结果,根据收费标准估 算出评估费用并制作《收费通知函》。如 法院明确要求必须按照评估价值计算评估 费,则需和法院进行沟通告知法院委托的 时效性,并尽快计算出评估价值。(4)现场查勘时,应当核对查勘对象 和评估委托书载明的财产名称、坐落和财 产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要求人 民法院核实、明确。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 实地查勘人员和在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 其他第三人签名,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 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不予配合,无法进 入评估对象内部查勘的,经咨询人民法院 意见,可以对评估对象内部布局、土地开 发程度等情况进行合理设定,并在“需要 特殊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5)土地评估应特别重视容积率、土 地性质、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性质等规划 条件的搜集,若法院未能提供原规划条件 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则需要法院出具书面 的规划条件说明。(6)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范》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委托书要求期限内 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提交人民法 院。司法评估因为评估对象牵涉到的民事 法律关系较复杂,涉及面广,适用法律的 难度较大。尽管我国现在房屋的建设与 管理以及土地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 断地完善,但仍有不少政策还需要进行调 整。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关于房地产的法 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性文件等纷繁 杂乱,既有相互关联的,又有重复的,还 有不少已过时,甚至有相互冲突的。这些 特点要求司法评估人员坚持合法、合规原 则,既要符合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又要符合行业关联规范的要求。接到 委托后要抓紧时间熟悉案件情况,不清楚 的问题要积极和人民法院沟通,尽量缩短 评估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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