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0
税屋 2023-12-08 17:12 发表于江苏
问:您好!我是一户非盈利性学校,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扩建了新的校区,老校区准备整体出租,租赁期10年,年租赁费预估1000万元以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说,可能会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企业认为有权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知企业是否理解正确?望回复答: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如果您企业符合上述情形则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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