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31
作者:税务所
近日,关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问题的财务人员很多。现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浅析如下:
一、关于研发活动的定性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适用主体做出了一定限制。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过程中,企业要考虑自己的产业和研究开发活动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要求。企业应关注以下事项:
1、关注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以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中的任意一项为主营业务,即,其研发费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归集研发费的企业,以及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3、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活动内容可能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常规升级,直接应用某项研究成果,对现有产品或服务进行技术、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复或者简单变更,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等,均不构成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混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
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多种方式,实践中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往往容易混淆,这两种方式下对应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对于委托研发而言,允许委托方按照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费的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的三分之二),而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合作研发项目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需结合业务具体情况准确判断研发活动方式,并相应进行税务处理。
结合科学技术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和关于《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的解读,将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常见的差异总结如下表所示,供企业参考。
四、研发人员的管理
研发人员是研究开发活动的核心组成部分,研究开发人员的人力成本在研究开发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因此研究开发人员的准确识别和归集显得非常重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对研发人员的管理不善和研发费用的归集不精确,有可能造成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风险。错误将管理层、行政人员归集为研发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等。研发人员可以为企业职工,也可以为外聘研发人员(含劳务派遣)。对人员人工费用:对于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183天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其发生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口径,但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五、研发费与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对于企业研发费会计核算与管理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实践中有的研发人员在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也会参与部分生产活动,并且相关人员的人事关系可能在生产部门。因此需要准确核算和划分相关人员的费用。
以上问题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常常忽略的一些问题,作为税务师在日常中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服务,做好会计处理,提高企业服务效率,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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