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27
作者:税务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企业因政策性原因进行搬迁的现象越来越多。2023年6月21日,安徽华林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全所业务人员学习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称“40号公告“)等相关文件精神,并就拆迁补偿费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财税处理及其差异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界定
所谓“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而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在界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时,要注意三个方面。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两项收入,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理收入。
(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2)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3)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
1、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继续用,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2.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投入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企业搬迁所得为盈利的税务处理
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
注意:上述所得中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补充规定,凡在2012年10月1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搬迁完成年度: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三)企业搬迁所得为亏损的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为企业搬迁损失。由企业选择下列方法之一扣除: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四)政策性搬迁,企业亏损弥补期限的计算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五)政策性搬迁需要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以及时间
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2.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通过此次学习、研讨,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点,大家对政策性搬迁的相关政策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为今后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夯实了基础。
![]()
安徽华林会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4014118号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