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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政策及账务处理建议

2022/3/24

作者:税务部


  在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今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的政策意见,随后在2月18日由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发改产业〔2022〕2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出台,其中第一条就提到了本项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已经实施了多年,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本次政策文件使得该项政策进一步扩大范围。首先,行业范围从原来的制造业扩展为工业、服务业;其次,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延伸到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虽然这次的政策还是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中小微企业,根据文件精神,这个中小微企业包括“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这个范围还是非常大的,不过根据经验分析,实际上能购买超过500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大多都在这个范围以上。而且本项政策目前也只有2022年一年的有效期,能够给多少企业带来利好只能拭目以待了。
  最后,特别强调一下,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账务处理问题,很多财务人员容易把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混淆,把会计准则和税法混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时税法上的优惠政策,在会计准则里,或者说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购入的固定资产还是要按正常年限和残值计提折旧的,然后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填报加速折旧的数据。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会计政策上并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规定了折旧年限下限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和残值率,但是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下限的需要在折旧的纳税年度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