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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核算工作建议

2022/2/22

作者:会计部

《政府会计准则第5--公共基础设施》已于201811日起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应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入账核算。近年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审计工作中发现,我市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核算在主体认定、资产清查、估值标准、具体会计核算处理等方面存在难点堵点,入账核算工作推进缓慢。主要原因:

一是重建设轻管理。公共基础设施没有法律意义的产权证书,建成后免费为公众服务,没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压力,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后期核算与管理考核不严谨。政府会计准则第5涉及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知识,仅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无法满足资产规范核算和管理要求。

二是产权主体不清。根据政府会计准则5号规定,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主体是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与资产最终运营管理单位不统一,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多头管理,各组成部分应由各自负责管理维护的单位进行价值管理,但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如路桥、隧道建造时间跨度长,涉及住建、交通、乡镇政府、国有企业等,建设资金直接拨付代建单位,建后涉及修缮、改扩建、维护等较大后续支出,管护主体权属不明,建后项目办理移交手续困难。

三是存量资产价值评估困难。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 号)规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成本: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对无法取得原始凭据、不适用历史成本原则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评估价值入账;对无法取得原始凭据又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按重置成本原则来确定入账成本。规则是清楚的,但公共基础设施存量巨大,历史资料不全,清查并核算历史成本难度极大。而价值评估专业性强、费用高,行政事业单位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清查评估缺乏积极性,大量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仍游离于账外。

综上所述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协调机制。兼顾效益性和效率性,资产评估机构、财政部门协商开展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清查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全面清查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摸清家底。

二是分类设立规范。财政部门分类设立规范,确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其他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核算方式及标准,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三是夯实主体责任。市政、交通、水利等职能管理部门应履行会计核算主体责任,夯实资产入账核算基础工作,确保资产信息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持续跟踪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核算工作,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