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9
作者:税务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精神,在实操中遇到企业转增股本时个人所得税相关涉税问题,应按不同企业类型进行处理:
1、股份制企业:用资公积金转增般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纳个所得税,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
3、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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