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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愿意做隐名股东吗?取得分红款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2020/9/25

信息来源:财税聚焦  发布日期:2020-09-24


   现在很多的投资人,不愿意将自己的名字体现在工商信息中,而是由他人代持股,于是出现了“隐名股东”,比如让会在章程中明确记载的股东代为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会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出现分歧。那么作为隐名股东,如何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我们一起来看。


   一、什么是隐名股东?


   关于隐名股东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有明文规定,该《规定》第二十四条载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显名股东与隐名投资人之间发生股权确认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作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务中多以股权代持协议作为隐名股东的权利依据。


   所以,在法律层面是认可隐名股东存在的,且会保护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应该享有的权利。那么,从另外一个层面理解,既然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二、《代持股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


   隐名股东不是工商登记上的名义股东,原则上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分红,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主张。但是如果公司将收益或红利支付给名义股东,而名义股东不支付给隐名股东的话,隐名股东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证。作为隐名股东,要想以股东的身份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在成为隐名股东时有足够的风险防范和准备,在签订《代持股协议》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针对股息和红利的支取作出明确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排斥隐名股东直接领取股息和红利,因此,在代持协议中,可直接设计“名义股东代持的由隐名股东出资的股权所产生的股息和红利,由隐名股东直接领取,名义股东不再领取”的条款。


   (2)对于隐名股东转为名义股东作出约定。


   在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无条件地配合隐名股东转为名义股东,当然,隐名股东何时表达如此意愿应该看其自己的态度。


   为了更加保证隐名股东的权利,隐名股东还可以让其他股东出具“本人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保证函。


   风险提示:在这里我们需要给大家提醒的是,隐名股东调整为名义股东的过程中,税务上会不会按照是股权转让处理,原名义股东会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三、取得分红款的涉税处理


   隐名股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直接从公司获取分红,需要通过与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及投资的公司之间签定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取分红。


   企业实际支付股东分红时,是分配给隐名股东还是名义股东。实务中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征税只能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判定股东及其纳税义务人,而不会因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而改变。所以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应由显名股东依法纳税。


   如果是法人股东取得分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依法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