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25
作者:税务所
从2014年3月份正式实行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之后,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会咨询这个问题,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按股权转让协议等书面凭证上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因此,虽然股东未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给其他个人,其他个人也未实际出资,但是股权转让协议等书面凭证不为零,就须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A现金出资120万元、股东B现金出资80万元,公司成立后股东A和股东B为还未出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股东A、B通过股东会决议,股东A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新股东C,由于股东A未出资,转让价款为0.00元,股东A和股东C股权转让时缴纳印花税为0.00元,如果股东A将未出资的股权以200万的价款转让,股东A和股东C股权转让时各自缴纳印花税为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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