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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公众号能否进行资产评估问题的探讨

2020/3/30

评估公司 田宇

微信公众号是财产吗?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起微信公众号合伙运营团队退伙财产分配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作为息发布平台,依靠其粉丝基础,已成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布商业广告的重要载体,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1、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设立之初,微信公众号仅是一个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号名称,确立账号主体,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

2、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中,但可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具有支配性。

3、微信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不再是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平台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广告价值和商业盈利价值。

公众号有收益么?

涉案微信公众号主要通过撰写软文或在广告管理平台注册自媒体账户进行货物分享和推荐的方式与广告商合作,以获取广告收入。此外,还可以通过合作广告商提供的商品购物券获取一定的收益。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过微信公众号么?

在本案中,法院聘请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以2017713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涉案公众号的商业价值进行的了评估。资产评估机构采用的方法为收益法,出具专业意见类型为《资产价值分析报告》,价值分析结论为该微信公众号的市场价值4000000元。法院最后酌定涉案微信公众号至合伙关系终止时的价值为3400000元。

微信公众号的财产所有权归谁所有?

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载明:微信公众账号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若进行公众平台认证时,该公众账号在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账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归属通过资质审核的用户。

微信公众号使用权能转让么?

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载明:微信公众账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

微信公众号使用权价值属于注册人么?

本案中微信注册主体为被告,但是同时有三个人既原告参与撰文、运营。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以劳务形式出资,合伙经营涉案微信公众号,对经营活动共同商定、执行和监督,对合伙财产按约分配,共付盈亏,已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构成合伙关系,涉案微信公众号至各方合伙关系终止时的价值平均分配,各获得8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