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16
作者:审计一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如临时暂存资金、应付未付的款项、不明性质的资金等”。因此,“暂存款”属于过渡性科目,核算资金性质应是来源未确定或不能作为单位经费的资金。
但在对行政单位审计时发现,“暂存款”科目存在问题较多。“暂存款”非暂存,名不符实,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并隐藏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调节收支结余的“蓄水池”。不少行政单位利用“暂存款”科目挂账,虚列支出,平衡当年预算。二是隐匿财政性收入的“避风港”,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收入等通过“暂存款”科目列收列支。三是违规收入的“漂白剂”,将截留上级或财政部门的应拨付款项、甚至是违规收费挂“暂存款”科目长期滚存,伺机转为本单位收入。
对于“暂存款”问题,审计人员应予以足够关注,在对行政单位审计时,应着重加强“暂存款”科目审计力度,不要让“暂存款”科目成为行政单位违规收支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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