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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思考

2019/7/17

作者:审计一部

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向来是基层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农村的财务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使农村财务管理有了较大改观,但仍有一些问题长期存在。

一、村级财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在加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推出了村财乡管制、民主理财制、村级两委交叉任职制等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不少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公开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1.财务管理混乱。由于管理不严,存在大量账外资产。集体经济的资金使用透明度不高,个人无偿占用集体资金数额较大。有的村各种借款、拖欠承包金、白条抵库和其他应缴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占村流动资金50%以上;有的村干部吃喝玩乐费用全在村集体资金里面报销,甚至贪污受贿。

2.执行制度不严。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明文规定,账款要分管。但不少村干部包揽出纳之职,直接经手现金收支,自买东西自开票,回去自行报账。有的村经济合作社也由村干部代管,两者不分,坐收坐支。个别地方财务制度形同虚设,违法乱纪案件增多。

3.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村帐乡管”以后,不少农经站财务人员对代管账务认识不够高,致使财务程序和手续不清不楚,有的村部分财产早已变卖或报废,但账面没有任何处理。自制凭证使用不恰当,会计处理不确切,科目使用混乱,如把“接待费用”记到“生产费用”科目,“折旧费”和“待摊费用”相混等,比比皆是。

4.财务公开质量不高,公开不及时。据调查,只有部分村做到按规定时间公开财务,近1/3的村只能做到半年或一年公开一次,还有个别的村没有公开。有些村在财务公开内容上弄虚作假、避重就轻,公开内容不全面。事情能见得“阳光”的就公开,见不得“阳光”的就不公开,或者只公开结果不公开过程。有些村的财务公开表述不清,条理不明,内容不细,群众无法了解真情实况,势必怀疑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二、村级财务审计的重要性

上述财务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农村财务监督渠道不畅是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群众监督流于形式。分散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部分村民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不了解,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给了某些不廉洁的干部可乘之机。

2.内部监督弱化乏力。许多村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监督不认真,在票据上盖章了事。农经站财务人员多为聘用人员,怕惹是生非丢饭碗,对各类经济违法行为不愿监督,发现问题不敢管,听之任之。

3.外部监督难以到位。村帐乡管后,各级农委及农经管理机构均未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未建立村集体日常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由于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有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使得农村财务问题久拖而不能解决,导致干群关系紧张,个别地方甚至矛盾激化,影响着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村集体资产对支撑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客观上存在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政府审计范围的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一时还难以纳入政府审计的范围。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目前只能靠“两条腿”走路。一是根据基层农经站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积极推行内部审计;二是发挥社会审计优势,鼓励注册会计师行业,尤其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着力开发农村业务市场。

三、村级财务审计风险及防范措施

目前,村级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审计过程中的取证较难,而大部分村级组织资金量不大,审计往往费时费力而收益却不高。因此,无论是推行内部审计,还是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优势,我们都应该充分关注村级财务审计的审计风险。审计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1.与委托方协商,明确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重点审计村级的资产负债表及形成该资产负债表相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不能仅查账,应多与村民接触,对有关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

2.对审计风险进行预测、控制和分析。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事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问卷调查和符合性测试,对被审计单位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高低作出评估,找出弱项,作为实质性测试时的重点,以便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3.精心制定审计计划,作出周密的审计安排,对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在审计实施阶段,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及时与村委会沟通,以得到他们的帮助和支持,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规避审计风险。

4.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针对审计过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机动的审计方法,降低审计风险。

   5.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十分薄弱,且审计自身又无法有效控制时,应拒绝对该单位发表审计意见,或待其完整建账后再开展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