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21
作者:审计一部
在对部分事业单位的审计实践中发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普遍存在管理乏力、账实不符、绩效不高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股权悬置,应收投资收益流失。如某事业单位因体制改革下划到区,原对外投资交回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为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其财务账面自然没有反映对外投资的会计信息。当地财政部门也未掌握该项投资情况,导致股权长期悬置。直至审计部门开展预算执行审计时,才揭示这一重要事实,追回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百余万元。
二是账实不符,收益自行转增资本。部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财务账面仅核算初始货币投资,后期增资部分如:大量以固定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对外的投资被“忽略”,对外投资账实不符。同时,对外投资衍生的投资收益被“隐身”,或长期不“分红”,或“分红”不交财政自行转增资本。
三是管理混乱,对外投资绩效不高。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成因复杂,缺乏考核机制,管理普遍混乱,对外投资绩效不高。如某事业单位以实物资产数千万元对外投资成立甲公司,甲公司经营业务依附于某事业单位,靠山吃山,同时也为某事业单位解决部分费用问题,长期以来某事业单位财务账面投资收益为零。
为提高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绩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一是明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范围、形式及管理原则。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组建全资企业、合资、合作等投资行为,均应纳入规范管理范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遵循事企分开、权属清晰、权责分明、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效益的原则。二是规范对外投资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成立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监管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对外投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事业单位经批准对外投资,必须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对外投资因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等情况变化后,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三是足额收取投资收益及规范处置对外投资。明确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对外投资的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一责任人。事业单位应按照报备的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收取投资收益,上缴同级财政统筹使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确需转让、清算、回收时,应按程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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