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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市产业政策兑现的通知

2019/3/25

各县区(园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马政[2017]51)精神,现将2019年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政策项目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1.项目范围:见附件1

2.时间范围2018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

3.申报期限:各项目单位将申请报告(主要是项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费用支出等)、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合同、发票、汇款单、证书等)一式二份报送至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并于37日之前将初审资料及项目汇总表(与财政联合盖章)交到市商务局对口科室。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市级促进项目范围

             2、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

                                                 马鞍山市商务局

2019221

附件1 

2019年市级促进项目范围

 

一、服务外包业(受理科室电话8355721)

1.对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当年超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其中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超25万美元的,再给予1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2.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二、外经贸

4.支持外贸主体培育,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受理科室电话8355717)

对当年在我市实现进出口额较上年度相比增加100万美元以上且在我市有纳税的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按人民币计价给予千分之三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新发生实绩企业的实绩全部按增量予以核定。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5.鼓励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和资源产品,加快转型升级(受理科室电话8355717)

1)对进口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2)对年进口铁矿石规模超过100万吨的企业,按照马鞍山海关统计的属地报关数据,增量部分给予1/吨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400万元。对当年新发生实绩的企业,实绩全部认定为增量。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6.鼓励加工贸易和其他外贸发展新模式(受理科室电话8355717)

1)对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不超过5%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2)对在我市注册,并建成运营的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当年实现自营进口超过300万美元的,按照省补贴资金的50%予以配套。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3)对在我市注册,并建成运营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外贸新业态,首次实现进出口突破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分别按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平台进出口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4)对我市外贸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的境外营销网络(专卖店、公共海外仓、营销网点、展销中心等),实现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机构奖励金额10万元。

       7.对企业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营业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补贴。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受理科室电话8355722)

       8.对已获批建设、验收启用并实现进口实绩的我市进境指定口岸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补贴。(受理科室电话8355725)

       上述外经贸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省与市各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9.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降低出口风险(受理科室电话8355715)

       1对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部分直拨有关承保公司,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2)对企业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人员费)、产品国际认证费用、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境外贸易摩擦的应诉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按照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中小开”项目:境外展览会、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支持的标准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70%,单个企业支持上限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10.对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出口信贷及特定合同保险的保费,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受理科室电话8355722)

  1. 三、商贸服务业(受理科室电话83557248355719)

    12.经统计部门确认,对首次达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3.鼓励限额以上电商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推广营销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增加销售规模。对年线上营销推广费用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对其线上营销推广费用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4.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四、港口和口岸发展奖补政策(受理科室电话8355725

    (一)开辟内外贸航线

    1.对到马鞍山港集装箱码头中转、年航班次数达到30次以上(30),每次装载重箱数量不低于8个标箱的内支线驳船公司,给予每航次2万元的补贴。

    2.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外贸内支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10 万元。

    3.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内贸直达航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20 万元。

    4.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国际近、远洋航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100 万元。

    5.对开通马鞍山港始发到上海洋山港以及太仓港的,年航班次数达到30次以上(含30次),且完成本港与外来中转箱量不低于3000标箱的内支线驳船公司,给予每航次4万元的补贴,每条航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集装箱

    6.生产和贸易企业

    出口重箱每箱奖励300元。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7.货代企业

    1)代理本市出口重箱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标箱以内的(含1000),每箱奖励150元;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3000标箱以内的(含3000),每箱奖励200元;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上的,每箱奖励250元。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2)代理外地出口重箱

    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内的(含3000),每箱奖励150元;

    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上的,每箱奖励200元。

    合肥经济圈外贸集装箱从马鞍山港出运,给予每标箱150元奖励(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

    对在马鞍山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进口的每个集装箱给予1000元补贴(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

    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8.报关企业

    对本市代理报关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的,每票奖励50元。

    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9.过桥过路费

    对在马鞍山港出运的集装箱重箱给予马鞍山长江大桥过桥费、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全额补贴,按季度兑现。

    (三)吞吐量

    10.对在马鞍山市经营的涉外码头企业,集装箱、件杂货、散货吞吐量年增幅同比达到10%,各奖励30万元;理货企业理箱量较上年同比增长5%,且外贸总箱量不低于8万标箱,其中出口集装箱不低于700标箱,奖励10万元。

    上述开辟内外贸航线、集装箱、吞吐量三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附件2

 

促进服务业发展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企业工商登记号(或其他法人登记号)

 

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事项内容

 

申报金额

 

所附资料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项目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公章

   

财政

部门

意见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公章

   

市级

相关

部门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公章

   

市财

政局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公章

   

 

备注:1.申请单位名称必须为全称并盖章;

2       2.此表企业、县区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