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5

高企项目企业所得税申报(2017版)注意事项

2018/10/22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在申报高企时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附表和基础信息表),因此有意向申报高企的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相关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研发费用辅助汇总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表(A100000)和利润表

企业在填写主表时,应保证表单第1行“营业收入”至第13行“利润总额”每个数字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利润表中对应的数据一致,同时还需要保证这些数据与上报税务局系统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利润表中对应的数据一致。

二、期间费用表(A104000

企业在填报期间费用表时应保证第3列第19行管理费用下研究费用与高企专项报告中当年度的研发费用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利润表及附注中的研发费用金额、税务局系统中年度利润表里研发费用项目保持一致。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由于本表是用于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初次申报高企的企业,本表不用填写。

重新认定高企的企业,应填写近三年的本表。首先是1-3行,企业应填写高企证书编号、取得日期和产品服务的相关技术领域。

对于从第4行开始的关键指标情况,企业应按照账面归集的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和研发费用明细金额据实填写。其中:

1、第5行产品(服务)收入和第6行技术性收入按企业实际发生情况填写,第4行本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第8行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能低于60%,这里的总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但需要减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第11行填列本年度单位科技人员数,科技人员是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填写企业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第12行职工总数可以参照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104从业人数来填写,填写十二个月的职工平均数。

3、从第15行开始各列研发费用按近三年账载研发费用明细填列,研发费用占比不能低于高企认定指引中规定的比例。企业在填写23行其他费用时,需注意将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也同时填列,否则研发费用合计数无法将其他费用计入。

4、委外费用在填写后第25行会自动按填报金额的80%计入。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专门用于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总情况,不需按研发项目分项填列。

1行如果企业取得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否则选择“一般企业”。第2行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必须属于本年度高企研发项目。从第3行开始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应按照已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填列的研发费用汇总填写。

五、企业基础信息表

    关注103资产总额和104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照全年平均资产总额填写,从业人数按照全年平均人数填写,从业人数尽量与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总人数一致。

六、税务系统中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配套申报的会计报表

与高企申报相关的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研发费用辅助汇总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报表填写,研发费用辅助汇总表应按照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分项填写并汇总数据。

七、其他注意问题

1、企业在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时,如果因会计师事务所调账变动利润总额导致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变动而企业会计未及时调账的,应在纳税调整表(A105000)中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使应纳税所得额与更正申报前一致。避免因应纳税额变动导致税务系统的关注。

2、企业在申报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将与本企业有关的所有表格填全,避免因少填数据导致税务机关要求更正申报。

3、2019年申报高企的企业,第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使用的仍然是2014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1)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会有较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