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2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损失方面的调整表,2008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的比较简单粗暴,但是2014年改版后,这方面的表又划分的太细太散,同时相关文件依据也很散,所以很难正确填报,2017版的申报表发布后,依然沿用的是2014版的填报模式,基本没有改动,现就个人理解对新版的相关申报表填报方式及相关税收政策作如下说明。
1、企业按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或损失
在会计账务处理中出现这方面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应在A105030表的第6行第1列填报,如果是收益填的是正数,同一行的第3列会自动纳税调减该数值,如果是损失则填报负数,同一行的第3列会自动纳税调增该数值。
相关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或损失
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入按会计确认的金额,应在A105030表的第6行第4列填报,同时在同一行第5列填报税收上认可的收入金额,这两个数字基本上一致的。第6行第6列填报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同一行第7列填报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最后比较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益和税收上确认的投资损益,当税收上确认的投资损益大于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益应作纳税调增,反之则纳税调减。
相关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应在A105000表第5行第4列填报。
相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4、按被投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股息、红利
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应作免税收入处理,填报A107011表第7列,同时A107010第3行会自动计入免税收入。
相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后面还有,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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