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1
安徽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动物疫情稳定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的病种
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行强制免疫政策,但各地要高度重视免疫工作,猪瘟免疫密度确保100%,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效实施免疫。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自主安排。
二、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退出机制
国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以及我省防控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
三、调整强制免疫补助比例和下达方式
对国家和省里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和省级财政统一疫苗补助比例(待中央财政明确比例后予以确定),补助规模按照各地申报的疫苗采购计划、中标价格、补助标准和经费承担比例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市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予以补助。原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调整为动物防疫补助,连同省级财政安排的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用于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补助。
四、调整疫苗采购和补助形式
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有专职防疫人员(执业兽医)、有养殖和防疫档案的养殖场户动物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各地要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开展摸排,以县区为单位制定“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明确申请条件、评估细则、补贴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按照“采购有记录、免疫有检查、效果可评价”的要求加强全程监管。要求养殖场户提出“先打后补”书面申请,签定承诺书,经现场审查符合条件方可实施。“先打后补”补贴单价按照上一年度同品种疫苗中标均价,经费按照疫苗经费承担比例执行,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预拨,年底结算。“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由各市统一汇总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对暂不具备条件的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市级调拨为主的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五、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建立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当前,根据养殖成本和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国家适当提高强制扑杀补助标准。 标准调整后,猪800 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 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六、其他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方案由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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