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3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
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造资函〔2016〕4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转发给你们,相关要求将在新修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项目“八公开”》中落实,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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