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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2017/1/27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财会[2016]22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账务处理第(十)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取得销售收入正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纳税申报

直接填入第6、7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