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0
关于开展2015年度第二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科技服务机构:
市科技局已启动2015年度第二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审核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具体申报企业要求见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工作要求
(一)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间要求
请申报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对照材料清单(附件5)认真组织申报材料,于10月28日前将正式申报材料报送至慈湖高新区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按《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审核申报材料清单》(附件5)的顺序排列装订;申报材料中《可研报告》须严格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附件8)编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需胶装并加盖企业公章。
■电子版材料:
1.2015年度第二批加计扣除项目推荐表(附件12)excel版1份(10月23日前报送);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7)word版1份(10月23日前报送);
3.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6)word版1份(10月23日前报送)。
(二)注意事项
1.此次申报的加计扣除项目为企业2015年实施的项目,即项目起始时间一般不早于2015年1月1日;
2.申报的加计扣除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如有超过2年的项目,于申报后第三年须重新申报审核;
3.对于市级以上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请企业自行进行梳理,可直接确定为攻关项目的,请直接提供项目清单和立项文件复印件;不能直接确定为攻关项目的,需参加评审,但无需重做加计扣除项目申报书,直接上报立项时的申报材料即可。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7)纸质一式4份,其中3份装订于申报材料中,1份另外单独上报。
5.企业组织申报材料有困难的,建议由科技服务机构代理申报。
附件:
1.《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科策秘〔2013〕44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的通知》(科策〔2009〕210号)
5.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审核申报材料清单
6.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基本情况表
7.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8.研究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9.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10.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11.纸质申报材料装订封面
12.2015年度第二批加计扣除项目推荐表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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